5月6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说,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保障义务,《条例》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发放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要承担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义务。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有会同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的义务,同时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条例》还明确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规定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实行分账拨付并监督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来源,以确保人工费拨付到位。“这也可以避免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款项挪作它用,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具有积极意义。”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提示说,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存在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欠付农民工工资的不利法律风险。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存在被相关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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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相关法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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